原《青海省消防条例》是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11年的历史。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一成不变的消防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不断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和新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2021年5月起,省消防总队联合省人大、省司法厅就《青海省消防条例》相关内容的修订多次进行研讨、论证。新版《青海省消防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阿消就带大家来一起学习一下《青海省消防条例》吧~
《条例》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有哪些要求?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查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行业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条例》对临时建筑的搭建有什么要求?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
《条例》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有哪些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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