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月,有关深圳东海航空机组人员在飞机上“互殴”的消息曾引发广泛关注。根据当时的报道,事发当天,涉事航班机长与一名乘务员发生争执后两人“互殴”,机长把乘务长打骨折了,乘务员把把机长牙齿打掉了。此事经舆论关注后,涉事航空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介入,涉事机长被停飞。
2022年1月21日,此事涉及的当事机长张某某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自己已经从业近20年,此前网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后舱乘务员杨某某私自调换到前舱,在已经告知我和另一名副驾驶需要上厕所后,他依旧让乘客进入卫生间,并将隔离乘客的餐车推开,我就此事批评,引发他不满,最终被殴打。”
张某某称,警方委托机构做的伤情报告显示,杨某某的骨折伤“不符合他人直接打击形成”,自己的牙齿也没有被打掉。
在舆论曝光此事后,张某某和乘务员杨某某均涉嫌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被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某在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接受张某某委托的“航空律师第一人”张起淮律师称,目前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移交到陕西西安莲湖区检察院,但尚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起淮认为,民用航空极其特殊的业态赋予了机长在飞行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民航法》第4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此前,北京航空法学会就机长权力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论证意见报告。报告认为,“机长不是法律专家,又要在紧急、不可能全面掌握情况的条件中作出决定,难免有失误,应该用法律给予保护”。
机长与乘务员在飞机上“互殴”被终身停飞
在2021年3月,与深圳东海航空公司有关的一起“机长和乘务长”在飞机上“互殴”的事情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2021年3月6日,多篇网络文章爆料,2021年2月20日,东海航空公司DZ6297航班(南通-西安)上,头等舱女乘务员与另一区域男乘务员私自调换了工作区域。在飞机落地西安前50分钟,机长与男乘务员发生互殴:“机长先动手将乘务长手部打骨折,乘务长则把机长门牙敲掉半颗。飞机落地西安后,机长让这两名乘务长自行买票返回深圳,未继续跟自己同航班飞行。”
2021年3月7日下午,东海航空对此回应称,感谢社会各界对东海航空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针对公司近期机组人员涉及机上纠纷事件,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严格进行内部核查,为确保安全运行,涉及人员已第一时间停止工作,公司对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目前,公司正在全面开展安全整顿,进一步提升运行品质。
2021年3月15日,东海航空公司公布了《关于对2月20日DZ6297南通-西安航班事件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根据该决定,当班机长张某某和当班乘务员杨某某,严重违反民航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公司终身停飞处理,并对其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但该处理决定并未提及这起纠纷的具体情节。
同日,民航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吴世杰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近期东海航空机组空中纠纷事件,民航局高度重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同时,民航局成立了安全整顿督导组,进驻东海航空全面开展安全督导整顿工作。目前,民航相关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据相关规章,处罚意见如下:
1.对东海航空采取暂停受理新增航线、航班、加班和包机申请以及限制运行总量的处罚措施。
2.对涉事机长撤销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
3.对涉事乘务员采取相应行政处罚。
4.要求东海航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严厉追责。
5.民航局和中南地区管理局将依据持续督导检查的情况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一步严肃问责。
对事件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民航局公安局已指导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依法开展调查。
涉事机长:没有互殴,实际情况与之前网传的消息存在很多出入
1月20日,涉事机长张某某对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表示,他认为实际情况与之前网传的消息存在很多出入。
张某某今年39岁,据其称,其已经从业近20年,曾服务过7家航空公司,曾在4家国外公司担任飞行员和教员,2012年左右在国内开始担任机长。
张某某称,当时公司机组成员变动很大,在事发之前,他甚至不太认识涉事乘务员杨某某,也无个人矛盾。
张某某自述了当天的情况,张某某称,2021年2月20日,他执飞当日北京时间9时21分起飞的DZ6297航班,飞机飞行过程一切正常。他飞机下降前他用内话通知头等舱乘务长,机长和副驾驶都要使用卫生间,乘务长说有乘客正在使用,他当时和乘务长说先让旅客使用, 但是他们已经憋的不行了需要尽快。
张某某称,一段时间以后, 乘务长打铃进入驾驶舱告知前洗手间可以使用, 餐车已挡好并无外来人员。但是他出了驾驶舱后发现原本前舱的乘务员不在前舱,本该在后舱的乘务员杨某某(涉事乘务员)却在前舱,且当时餐车并未挡好通往客舱的通道,而且有乘客刚进入了洗手间。
张某某认为,杨某某本该在后舱,不但未经批准擅自换位来到前舱,还将本已遮挡在头等舱与前服务舱通道口门帘内侧主通道的餐车推开,仍然让旅客使用。张某某说,他对乘务员杨某某行为作出批评,但杨某某非但不接受批评并且表现的非常不满,他不接受批评不听劝阻和他顶撞。
张某某说,由于当时情况紧急,飞机距离西安机场已经很近了,而且后续副驾驶也要使用洗手间,为了保障能够尽快使用完洗手间后回到驾驶舱,也为了保障飞行安全、避免矛盾扩大,他要求乘务员回到后舱自己的岗位,但他不但拒绝回到自己的岗位,仍旧对他“纠缠不休,言语冒犯”,阻碍他返回驾驶舱。
张某某称,当时他为了尽快摆脱他的“纠缠”,和乘务员杨某某说:“我作为机长命令你马上回到后舱工作”。
“他听到后不但没有停止争吵,反而开始推搡我。我见状只能进行阻拦,紧接着,他突然对我大打出手一拳打到我的鼻子上,紧接着一拳又打到我的嘴上,之后他就一拳接着一拳的打我脑袋,我被打倒在前服务舱的地板上,我抱着脑袋他还继续殴打我的头部、肩部和肘部等。当我拽着他的衣服站起来后,为了保护我的安全及飞机的安全将他推到头等舱。”张某某称,之后他在杨某某被一名乘客按到后,上了厕所并回到驾驶舱忍受着身体疼痛控制飞机安全落地。
张某某称,冲突地点在头等舱和驾驶舱中间的服务间,现场没有监控视频。
张某某称,在飞机落地后他向公司多位领导报告了此事,他最终得到指示,让其自己想办法回公司总部深圳,他在当天晚上自己购买了机票返回深圳。
“我的牙也没有被打掉。”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病例,2021年2月22日,其在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颌面外科的初步诊断为“牙釉质折断,牙震荡,面部挫伤,下唇创伤性溃疡”,在耳鼻喉科门诊的诊断显示“鼻骨CT示鼻骨未见异常,左侧软组织稍肿胀”,初步诊断为“鼻外伤”。
7天后在该院急诊科诊断为“左肩部及左肘部软组织损伤”。
张某某称,在2021年2月20日之后,他就处于停飞状态,直到有人将此事在网络曝光后,公安部门介入此事。
张某某称,2021年3月15日,主管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对其“撤销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处理结果,他事后申请复议被驳回,同年3月19日,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向他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
根据该通知书,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张某某和杨某某在2021年2月20日在DZ6297航班上发生冲突形成的伤情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和致伤方式推断鉴定。鉴定意见一栏写明,“被鉴定人杨某某的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掌骨头处遭受沿掌骨长轴方向的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击形成,不宜评定伤情”。
张某某认为,杨某某的骨折系其自身在殴打他本人过程中形成。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事发后,有媒体援引了知情人讲述的“冲突经过”:
“该航班头等舱乘务长是女的(教员),她不想飞头等舱就跟区域乘务长(男)调换了舱位。头等舱旅客要上厕所,机长已在厕所了,让旅客回座位,旅客未理会,机长从厕所出来看到旅客站在前面,就说了在头等舱的区域乘务长(男),确切的说是骂了,说影响飞行安全。然后机长先动手把该乘务长手打骨折了,乘务长把机长门牙敲掉半颗……”
不过,针对张某某及前述知情人的说法,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能联系上杨某某置评。
两人被立案侦查,律师:机长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根据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取保候审通知书》,张某某和杨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被警方立案侦查,因张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警方决定从当日其对其取保候审。
张某某后委托了被称为“航空律师第一人”,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担任辩护律师。张起淮律师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此案件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移交给西安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尚未起诉到法院。
张某某称,检察机关已经两次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目前距离事发已经近一年,他尚未收到明确答复。
“案件如果开庭审理,我将做无罪辩护。就像公交车上的乘客,能够殴打司机吗?”张起淮律师称,民用航空极其特殊的业态赋予了机长在飞行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民航法》第4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年8月10日,北京航空法学会组织专家就机长权力进行了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报告。该报告认为,机长对整架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所以无论是我国的《民用航空法》还是其他国家的民航法律,抑或是国际条约,均是考虑到航空安全系于机长一身,因此,赋予了机长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起飞前航空器检查权、拒绝起飞权、采取必要措施权、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权、机组人员调整权、航空器遇险时的处置权。
报告同时认为,“机长不是法律专家,又要在紧急、不可能全面掌握情况的条件中作出决定,难免有失误,应该用法律给予保护。如果机长因履职行为动辄入刑,在面对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时,机长会畏首畏尾,踌躇不前,或者说是无所作为,这对航空安全是致命的。因此,法律必须鼓励机长大胆作为,只要是为了航空安全,哪怕其行为在事后看来比较‘出格’,我们可以批评教育,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绝不能予以刑事处罚。”
“为了使机长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法律规定机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下达命令,对此命令必须绝对执行。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以确保航空安全。措施的必要与否以及适当与否,是机长基于其专业知识和长期的飞行经验作出的判断,对此判断应予以尊重。”
1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同时联系了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和东海航空方面,莲湖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答复,相关办案人员尚未在单位办公,“下社区去了”,东海航空一名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法提供该公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对此事进行回应。
来源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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